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選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選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樂賜選任辯護人曾威龍律師
林國漳律師被告 藍錦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奇杉 被告 游漠桐 選任辯護人 吳錫銘 律師被告 余吳秀鳳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指定辯護人 吳偉豪 律師(義務辯護)被告 陳林淑華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奇杉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辯護人欄位所載「選任辯護人 林恒毅 律師」,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吳偉豪律師(義務辯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辯護人欄位「選任辯護人林恒毅律師」之記載有顯然誤寫情形,惟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莊深淵
法官陳錦雯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