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零點陸捌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95年1月20日下午4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東英17街口,查扣被告甲○○所有之粉末含袋重0.68公克(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經查該包粉末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驗餘淨重0.26公克,空包裝重0.42公克),係違禁物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三、經核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15日調科壹字第120017512號鑑定通知書所載,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袋重0.68公克(驗餘淨重0.26公克,空包裝重0.42公克),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乃違禁物,是核本件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