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4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張靖瑜
張庭嘉 (即 張永正 之繼承人) 顏巧芬 (即張永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庭嘉、顏巧芬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永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張靖瑜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庭嘉、顏巧芬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永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張靖瑜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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