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代理人 黃淑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8月5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巧玲┌────────────────────────────────────┐│附表:支票107年度除字第10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朝坤建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6年2月11日│33,600元│0000000│││限公司 葉純英 │斗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