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號第31號第36號第37號第38號第39號第40號第41號第46號第47號第48號原告 鄭彩鳳
李俊龍
鄭嫚資 徐雅慧 黃福財 張雄飛 李泰銘 蔡湯銘 喻友德 薛瑞蕾 黃善平 被告 王曉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王令冠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