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625號
108年度易字第6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達笙被告郭舜騌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884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3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下稱被告乙○○等2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乙○○等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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