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昭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昭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昭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90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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