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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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徐祥
徐瑞 (即 徐子明 承受訴訟人)被告 張永明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國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徐瑞為原告徐子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原告徐子明於民國112年5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原告徐祥及徐瑞,有繼承系統表、徐子明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徐祥已聲明承受訴訟,徐瑞未聲明承受訴訟,被告亦未聲明徐瑞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徐瑞承受原告徐子明之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