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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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尚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608號、偵字第4158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月10日下午1時4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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