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58號聲請人 楊献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鵬瑜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倘債權未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即不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非抗字第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兼債務人張鵬瑜以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343-3地號、345地號、345-1地號土地,為聲請人設定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因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新臺幣150萬元未清償,又要求除去信託並增加債務負擔,有損聲請人權益,爰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依卷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28年3月5日,顯見抵押債權清償期尚未屆至。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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