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94號聲請人 徐瑋倢 相對人 戴進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439號裁定移送本院,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以證聲請人仍為執票人及可資辨別聲請人之資料,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