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3號聲請人丙○○
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059條之1第2項及第1078條第3項所定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由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子女丙○○、乙○○住所地為嘉義市○○街○○巷○號,有戶籍謄本在卷足稽,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應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