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17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志坤被告林杏梅被告李夏慧被告蔡宗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柯志坤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林杏梅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李夏慧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蔡宗憲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杏梅前於100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0年3月24日至102年3月23日,竟仍不知悔改,自民國100年9月3日起與其子柯志坤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及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柯志坤承租嘉義市○區○○○街○○號6樓1為賭博場所,經營六合彩賭博簽賭站,由賭客以傳真選擇下注之種類、數量及金額,自01至49共49個號碼中,任意簽選下注,並核對當期(每週2、4、6)由香港政府所發行之六合彩開獎號碼(每期開出6組號碼及1個特別號)決定輸贏,如賭客簽中二星、三星、四星,分別可得下注金額57倍、570倍、7500倍之彩金,如未簽中,簽注金額則歸柯志坤所有,林杏梅則其在上址分擔整理簽單等賭博行為;另李夏慧明知柯志坤係經營六合彩簽賭站,竟仍與柯志坤、林杏梅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及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並自100年12月8日起迄100年12月16日止,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薪資,受僱於柯志坤分擔整理簽單、算帳等賭博行為。另柯志坤為規避查緝,便於賭客簽賭,另於100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向友人蔡宗憲借用證件申辦市內電話,以作為接受不特定賭客傳真簽注單之用。
二、蔡宗憲明知柯志坤經營六合彩簽賭站,可預見柯志坤向其借用證件申辦市內電話可能係用以經營六合彩賭博簽賭站,竟仍基於幫助柯志坤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之犯意,將其身分證及駕駛執照提供給柯志坤,柯志坤持以申辦市內電話00-0000000,後於100年10月29日將號碼變更為00-0000000,復於100年11月15日將上開電話號碼暫停使用,另申請00-0000000電話,裝機地址均在嘉義市○區○○街○○○號9樓之1,並設定自動轉接撥號至裝機地址在嘉義市○區○○○街○○號2樓蔡宗憲住處之00-0000000電話,柯志坤再將00-0000000電話線拉至嘉義市○區○○○街○○號6樓1租屋處,供賭客傳真下注。
三、嗣於100年12月16日凌晨零時50分許,為警至嘉義市○區○○○街○○號6樓1執行搜索,扣得柯志坤所有經營賭博用之傳真機6臺、電腦1組、計算機6臺、對外用標籤貼紙125張、對外用化名章戳4顆、100年12月份六合彩簽單1757張、100年11月份六合彩簽單481張、100年10月份六合彩簽單19張、六合彩簽單(日期不明)7張、六合彩帳冊清單4張、六合彩開獎通知單11張、六合彩下線收發簽單支數統計表4張、傳真用紙2箱。
四、按刑法第268條所稱「聚眾賭博」,乃指召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參與賭博之意,且該等不特定之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原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再按私人住處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財物,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
五、查被告柯志坤、林杏梅、李夏慧共同意圖營利,由柯志坤承租之嘉義市○區○○○街○○號6樓1為賭博場所,自100年9月3日起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並由可預見柯志坤向其借用證件申辦市內電話可能係用以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之蔡宗憲提供證件申辦市內電話,用以接受不特定賭客傳真簽注單簽賭下注,而由林杏梅負責整理傳真簽單、接聽電話及打掃環境等工作,另柯志坤並於100年12月8日起,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僱用李夏慧於上開處所擔任會計,負責整理帳單及接聽電話。核被告柯志坤、林杏梅、李夏慧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渠等 就上開犯行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柯志坤、林杏梅自100年9月3日起、被告李夏慧自100年12月8日起,至100年12月16日為警查獲日止,在上開處所經營六合彩簽賭站,聚集不特定之人與之簽賭下注,並藉此抽頭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屬具有預定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特質之集合犯,應包括性地論以一個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一罪,較為合理適當。被告柯志坤、林杏梅、李夏慧所犯上開3罪,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六、另查被告蔡宗憲於警詢中供稱:我大概知道柯志坤因為之前曾經申裝有線電話經營六合彩簽賭站,現在已經不能再以他的名義申裝;柯志坤才會向我借證件申裝有線電話作為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使用云云(警卷第28頁)。是被告蔡宗憲可預見提供證件予柯志坤申辦市內電話,該電話可能為柯志坤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之用,卻仍將證件交予柯志坤申辦市內電話,是其顯具有幫助之故意。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蔡宗憲基於幫助之犯意,將其證件借予柯志坤申辦室內電話,供作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以營利使用,而對柯志坤、林杏梅、李夏慧上開犯行提供物質上助力,因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蔡宗憲有何參與上開犯行之行為,應認被告蔡宗憲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其以一幫助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名處斷,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七、爰審酌被告柯志坤、林杏梅、李夏慧為謀私利而經營六合彩賭博,不僅助長社會僥倖心理,使人沈迷忘返,非僅廢時失業,抑且助長投機之風,更有傾家蕩產,鋌而走險之虞,其有礙健全社會生活及治安秩序之處,不言可喻,實屬可議,被告蔡宗憲明知如此,仍提供其證件幫助被告柯志坤申請市內電話用以經營簽賭站,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所為均非可取,並考量被告柯志坤、林杏梅、李夏慧、蔡宗憲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性、智識程度、涉案情節輕重,被告柯志坤為主要主其事者,而被告蔡宗憲僅提供其證件供柯志坤申請室內電話之用,並無藉此抽取利潤,且被告蔡宗憲與柯志坤均無任何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暨其等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八、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7、8、9所示之六合彩簽單,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不問屬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10至13所示之傳真機6台、計算機6台、電腦1組、對外用標籤貼紙125張、對外用化名章戳4顆、六合彩帳冊清單4張、六合彩開獎通知單11張、六合彩下線收發簽單支數統計表4張及傳真用紙2箱等物,均為供被告柯志坤、林杏梅、李夏慧共同圖利聚眾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三人供承屬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於被告柯志坤、林杏梅、李夏慧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十、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傳真機│6台│├───┼────────┼────────┤│2│計算機│6台│├───┼────────┼────────┤│3│電腦│1組│├───┼────────┼────────┤│4│對外用標籤貼紙│125張│├───┼────────┼────────┤│5│對外用化名章戳│4顆│├───┼────────┼────────┤│6│100年12月份六合│1757張│││彩簽單││├───┼────────┼────────┤│7│100年11月份六合│481張│││彩簽單││├───┼────────┼────────┤│8│100年10月份六合│19張│││彩簽單││├───┼────────┼────────┤│9│六合彩簽單(日期│7張│││不明)││├───┼────────┼────────┤│10│六合彩帳冊清單│4張│├───┼────────┼────────┤│11│六合彩開獎通知單│11張│├───┼────────┼────────┤│12│六合彩下線收發簽│4張│││單支數統計表││├───┼────────┼────────┤│13│傳真用紙│2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