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甲○○
6樓上列聲請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71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962號)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 何飛 賜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其所犯附表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應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5日│95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962號│字第596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71│96年度訴字第1071││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96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判決確定│96年7月16日│96年7月1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月又拾│有期徒刑貳月,如││公權期間或罰金│伍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新臺││額│,以新臺幣壹仟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