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告 張家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芸瑋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追加被繼承人 張宗禮 之配偶 劉蘇 為被告,始符當事人適格要件,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林鈺琅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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