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4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趙學涵 相對人詠龍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淑芬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詠龍能源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以下同)21,240,000元之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有效期間自103年11月13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債務清償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詠龍能源有限公司於103年11月21日邀同債務人葉淑芬及案外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邱鶴鈞 為連帶保證人,並邀同案外人 邱意馨 為擔保物提供人,向聲請人借用17,700,000元、13,100,000元,詎相對人於105年6月21日起拒不清償,且案外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票信已拒絕往來,案外人邱鶴鈞所有不動產亦遭查封,依契約所載,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借據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