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孟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簽訂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孟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簽訂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