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39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林宛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4,735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2,370元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萬4,7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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