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元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元志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元志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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