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陳井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雅玲┌──────────────────────────────────────────────┐│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1│1000││├──┼───────────────┼──────────────┼───┼────┼───┤│0002│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1│1000││├──┼───────────────┼──────────────┼───┼────┼───┤│0003│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1│1000││├──┼───────────────┼──────────────┼───┼────┼───┤│0004│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1│1000││├──┼───────────────┼──────────────┼───┼────┼───┤│0005│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1│1000││├──┼───────────────┼──────────────┼───┼────┼───┤│0006│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1│1000││├──┼───────────────┼──────────────┼───┼────┼───┤│0007│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1│1000││├──┼───────────────┼──────────────┼───┼────┼───┤│0008│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1│1000││├──┼───────────────┼──────────────┼───┼────┼───┤│0009│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1│1000││├──┼───────────────┼──────────────┼───┼────┼───┤│0010│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1│1000││├──┼───────────────┼──────────────┼───┼────┼───┤│0011│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1│1000││├──┼───────────────┼──────────────┼───┼────┼───┤│0012│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1│1000││├──┼───────────────┼──────────────┼───┼────┼───┤│0013│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1│1000││├──┼───────────────┼──────────────┼───┼────┼───┤│0014│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1│1000││├──┼───────────────┼──────────────┼───┼────┼───┤│0015│台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