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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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1187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
(98年度偵字第29404號、第32610號、99年度偵字第299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如下:
1、被害人甲○○匯款到被告在郵局的帳戶是民國98年6月18日
11時30分。
2、本件犯罪事實尚有:
⑴、被告於98年6月期間,除郵局的帳戶外,另接續將其玉山銀
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華泰銀行
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詐騙集團
成員。
⑵、詐騙集團成員於98年6月17日20時許,對被害人 黃富祥 以援
交確認身分為由,使黃富祥陷於錯誤,於98年6月18日0時
44分,匯款新台幣(下同)3萬元到被告在玉山銀行的帳戶
,旋遭提領一空。
⑶、詐騙集團成員於98年6月17日20時許,以奇摩拍賣退費為由
,使被害人 郭雅婷 陷於錯誤,於98年6月17日,匯款29983
元到被告在華泰銀行的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3、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尚有:
⑴、被害人黃富祥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被告在玉山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⑵、被害人郭雅婷於警詢時之陳述、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被告在華泰銀行的開戶資料、客戶對單帳。
4、被告以一行為致甲○○、黃富祥、郭雅婷三人受騙,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重論處。
5、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斟酌被告患有失智合併
行為障礙、器質性精神病、腦血管疾病後遺症等疾病,多年
來記憶力障礙並有行為障礙,經持續追綜治療(見偵卷所附
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等情,認本件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另被害人黃富祥、郭雅婷
受騙匯款部分請求併案審理(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404
號、第32610號、99年度偵字第2991號),因與本件起訴犯
罪事實同一,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55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
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