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告 涂美秀
涂美珠 涂祖強 尤瑞珍 陳志威 陳芳儀 涂亞嵐 涂靜如 涂健文 涂哲軒 涂佳銘 被告 涂美玉
莊景惠 共同訴訟 吳秋樵 律師代理人上列原告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伍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貳仟元,應補正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