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銘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銘輝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