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4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95年度偵字第2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曾因竊盜罪,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又因竊盜罪,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二案接續執行後,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幫助他人犯恐嚇取財罪,為從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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