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2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蓮如 即郭 梅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19,1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2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郭蓮如即郭│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9023│梅卿│4月09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蓮如即郭│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16305│梅卿│4月09日││算之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蓮如即 郭梅卿 於民國95年0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08日止累計1,949,086元正未給付,(其中516,305元為本金,1,432,78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郭蓮如即郭梅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08日止累計70,081元正未給付,其中19,023元為消費款;47,45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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