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聲字第64號聲請人 沈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淑卿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卿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婚字第610、806號判決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繕具計算書1份,連同釋明費用之證明文件,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本院107年度婚字第610、806號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相對人提起上訴,尚未確定,此有公務電話記錄1紙附卷可稽。本件聲請與法尚有不符,自難准許。聲請人應待上開判決確定後另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始為適法,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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