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040號債權人 鍾兆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忠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權人當事人欄位姓名之記載為鍾兆森,然聲請狀狀尾署
名為 鐘兆森 ,請確認正確姓名為何者?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