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036號債權人 顏崇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燕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借款單正本一張。(因台端所附借款單影本借款人姓
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㈢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記載是
否有誤?㈣提出債務人於「民國99年10月13日」借款之釋明文件。(
如:匯款單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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