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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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20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盈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4,587元,及自民國90年6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盈潛於民國88年04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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