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13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理人 王寶瑞 債務人 林玉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零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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