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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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1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林金鳳 住臺北市○○路○段○○○巷○弄○號4樓
沈雪花 住同上 沈冠伶 住同上 王美滿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經查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各債權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為債務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