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水源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裕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陳明請求原因事實與金額來由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1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2年3月13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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