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59號上訴人 林鴻邦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 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李換 訴訟代理人 王光弘 視同上訴人 楊文祥
黃永昌 黃永順 視同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視同上訴人 李權鐘
張聖易 胡美薰 (即 李讚杰 之承受訴訟人)
李勇樂 (即李讚杰之承受訴訟人)
李威樂 (即李讚杰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訴訟代理人 朱庭妘 視同上訴人 黃聰孟
黃赺 謝春美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 被上訴人 呂學政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李宜真 律師 郭光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羅惠雯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盈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