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原告鴻源潛盾推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湯得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