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 高寶雲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林修平 律師被告 李陳美珍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如卷內附圖所示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上開土地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3萬1,790元【計算式:(505地號地上物使用面積15.3平方公尺+502-5地號地上物使用面積
1.12平方公尺+502-11地號地上物使用面積4.25平方公尺)×107年1月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萬7,000元=283萬1,7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2萬6,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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