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0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連德工商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代理人 蕭如歆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連德工商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修正捐助章程如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由卷附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聲請人欄係記載「財團法人連德工商發展基金會」,及具狀人欄係蓋用「財團法人連德工商發展基金會」及法定代理人李文隆印文,復依聲請人提出之委任狀記載,委任人為「財團法人連德工商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李文隆,可知本件聲請人係財團法人連德工商發展基金會,而非以董事或其他有權聲請之人名義聲請,且此部分復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