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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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031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宏彬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惟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民事判決尚未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判決既未確定,尚不生執行力,本院即無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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