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4號

聲請人 林許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5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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