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81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偉旗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另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提供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予不熟識之人,而幫助詐騙集團詐取告訴人 許幼穎 (下稱告訴人)匯款,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亦影響社會安定,增加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致使檢警難以查緝真正詐騙集團身分,助長犯罪歪風,且致告訴人受騙損失金錢達新臺幣(下同)2萬元,危害非微;再衡以被告非實際獲取詐得款項之人,兼衡其於警詢時自稱之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現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本件被告將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給「 涂俊彬 」使用時,當場取得8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325號卷第51頁),是被告取得之8000元報酬,為其本件幫助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
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325號被告黃偉旗(年籍詳卷)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偉旗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並已預見將自己之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恐遭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作為詐欺集團匯款之用,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前之不詳時間,在高雄市○○區○○路某統一便利商店,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代價,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涂俊彬」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匯提詐欺所得款項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8年11月7日,在FACEBOOK(俗稱「臉書」)社群網站,以「 許志財 」名義,在名為「網路賺錢第一把交椅」臉書社團刊登不實之賺錢訊息,許幼穎留言後,該集團成員復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許幼穎,佯稱:參加金合發平台之「無傷本套利」專案即可獲利云云,致許幼穎陷於錯誤,於
108年11月12日15時36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2萬元至黃偉旗上開銀行帳戶,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殆盡。嗣許幼穎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許幼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偉旗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許幼穎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提供之LINE對話訊息、網路郵局轉帳交易結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09年1月2日合金楠梓字第10901020001號函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偉旗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並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檢察官呂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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