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鄭細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細美於民國93年10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06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777,964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