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9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王昆林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文毅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許錦良許振溪許壹許錦宗 等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本院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11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自應依上開規定預納裁判費(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附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附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蔡鎮宇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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