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7807號債權人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宜德營造有限公司張榆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將張榆柔列為本件債務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相對人宜德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