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696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玉珍 、 儲智遠 、 儲泓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儲雨鋒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儲雨鋒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