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簡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調字第5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聰龍戴聰華吳聰誠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戴聰華、吳聰誠就訴外人戴聰龍所遺之不動產於登記日期民國99年9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戴聰龍、戴聰華、吳聰誠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系爭不動產遺產分割登記之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該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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