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9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金永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金永沛於94年01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80,77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59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金永沛│自民國95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75418││月06日起│││││元│││││├──┼───┼─────┼──────┼──────┼───────┤│002│新臺幣│金永沛│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4290││8月13日起│││││元│││││├──┼───┼─────┼──────┼──────┼───────┤│003│新臺幣│金永沛│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61683││8月18日起│││││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