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4號原告福隆起重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中文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