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46號聲請人 楊光華 即火舞煙火花炮商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洪嘉卿┌──────────────────────────────────────┐│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火舞煙火花炮│臺灣新光商│104年8月21日│61,000元│GB0000000││││商行楊光華│業銀行新埔││││││││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