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6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61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616號債權人立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瑞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承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