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嘉簡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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