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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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嘉交簡字第326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楊國色